2022年1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进行专门立法,通过加大宣传与惩处力度、增强防控主体的责任、落实多方位法律责任,全链条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今天,童法君通过办理的几起案例,带大家再来看看哪些是电信网络诈骗,“反电诈法”又有什么新的规定。 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电信网络诈骗的开端,往往是个人信息泄露。大量、长期的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助长了电信网络犯罪。 小J利用自身担任某通信公司业务员之便,在客户注册开通手机号码过程中非法获取客户注册手机号,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注册各类平台账号并提供给他人非法使用,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最终小J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桐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针对此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建立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机制。该规定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新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在电信网络诈骗链条上,除了直接实施诈骗的人员,也有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人员。这类人员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微信账号、电话卡等非法提供给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小C接到一朋友电话,询问是否可以借用个人银行账户走账,并许诺给予一定“租用费”。在明知出借的银行账户会被用于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小C仍然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了朋友。经查,在出借后的五个月内,小C的上述银行账户内共汇入资金150万余元,其中,一起网络理财投资电信诈骗案的8万元账款流经该银行账户。最终小C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桐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此次反电诈法的施行,加大了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和关联犯罪人员的惩戒力度。《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该规定通过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关联人员的惩戒,提高违法成本,减少犯罪行为发生。 近年来,随着全国上下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一大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窝点从境内转移至境外作案,给打击治理带来一定困难和挑战。 小L从云南偷越国境至缅甸,参与到一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利用网络在soul、陌陌等社交软件上选定诈骗对象添加好友,虚构高富帅的身份,通过聊天、谈感情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高额投资回报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11万余元。小L因犯诈骗罪,被桐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此次反电诈法加大了对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力度。《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该规定通过加强出境管控,有利于预防一部分人误入歧途,同时也能有效降低受刑罚人员再犯罪的可能性。 学法用法护小家,防范诈骗靠大家。桐乡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惩治力度,持续做好人民群众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工作,牢牢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 最后,童法君也温馨提醒大家:诈骗陷阱套路多,防范之弦须绷紧;个人隐私勿泄露,线上交易要小心;莫信天上掉馅饼,三思确认防被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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