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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一声感谢 一面锦旗道出执行为民暖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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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感谢了沈法官!公司不开了,我们还以为拿不到工资了,现在拿到钱了,真得太感谢了!”拿到工资的员工代表为执行干警送来锦旗,由衷地表达了感谢。 这是一起劳动仲裁案件,桐乡某通公司因经营不善,解聘了吴某、叶某等47名员工,却未向其发放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47名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核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桐乡某通公司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等共计300万余元,但该公司一直未按裁决结果履行,47名员工陆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无财产可供执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沈树强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发现公司账户上仅剩5万余元,其它再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于300余万元的拖欠款,已经扣划的这5万余元无疑是杯水车薪,同时申请执行人反复致电执行干警询问工资执行情况。面对这一情况,执行干警一边安抚大家情绪,一边加紧查证与案件相关的线索信息。 经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为独资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存在公司财务与股东财务混同的情况。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追加公司股东陈某为被执行人。陈某对于追加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不得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理,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其请求,案件继续进入执行。执行干警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的房产、银行账户等进行了查封,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后果。后陈某主动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和解,申请执行人也自愿放弃部分款项,双方达成和解。 被执行人陈某按约支付了200余万元,申请执行人顺利拿到了被拖欠的薪资,特意制作锦旗向执行干警表达感谢,这才有了开头那感人的一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法为民做主,执行为民解忧” 既是执行干警辛勤工作 执法为民的真实写照 也寄托着人民群众 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肯定和支持 今后,桐乡法院 将继续主动发挥执行职能 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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